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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調合油品名需與內容物主成份相符
本草案針對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標示原則主要包含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僅可以兩種以下(含兩種)油脂名稱為品名。宣稱一種油脂名稱者,該項油脂需佔產品內容物含量50%上;而宣稱二種油脂名稱者,該二種油脂須各佔產品內容物含量30%以上。另市售包裝調合油應於外包裝明顯易見處,標明「調合油」字樣。且字體顏色須與產品外包裝底色明顯不同,俾利辨認。
本草案預定於100年初正式實施,業者違反上述規範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新台幣4至20萬完罰緩。衛生署亦將請衛生局輔導業者符合新規範,讓消費資訊更正確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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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