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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菸場所使用口溶菸,最高可處壹萬元
有關市售之「口溶菸錠」,先前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1款關於菸品促銷及廣告部份,基隆市衛生局已處罰500萬元;另外,依菸品資料申報辦法第8條規定,該菸品超過期限而未申報,已處新台幣10萬元在案。
依菸害防制法第2條規定,「菸品」係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做為原料,製成可以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且同條文明文規定,「吸菸」係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因此,於禁菸場所含口溶菸錠等無煙菸品,亦屬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禁菸場所不得使用,國民健康局已請各縣市衛生局加強執法稽查,請民眾切莫於禁菸場所使用菸品,違者最高可處壹萬元罰鍰,特別呼籲民眾注意。
另,該菸品之陳列與包裝內容物淨重不足有涉及違反菸害防制法之規定,國民健康局已請縣市衛生局依具體事證依法處理,違者,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倘有繼續宣稱檢害之促銷或廣告,亦將繼續蒐證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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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