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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網路、型錄及電視購物等販售通路係一虛擬空間,商品乃於訂購後郵寄予消費者,消費者若有使用疑難,無法由廠商當面給予解說及操作示範。基於藥物(藥品及醫療器材)不同於一般商品,故衛生署並未同意網路等非實體店面之通路販售藥物。請民眾前往領有藥商許可執照之商店購買醫療器材。
依藥事法第27條之規定,販賣醫療器材應申請藥商許可執照,而同法施行細則第9、10、11條對於藥商登記項目訂有規範,其中藥商種類、營業項目及營業地址等為必須登記項目。目前藥局、便利商店、大賣場、藥粧店多已領有藥商許可執照。
藥事法第40條規定,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經衛生署核准之醫療器材應於產品之包裝或標籤明確標示許可證字號,如衛署醫器製(輸)字第000000號、衛署醫器製(輸)壹字第000000號等。

衛生署核准之許可證產品詳細資料,民眾可至本局網站之許可證資料庫以產品名稱、廠商名稱、許可證字號等關鍵字查詢(網址:本局首頁http://www.fda.gov.tw/>業務專區>醫療器材>資訊查詢>醫療器材資料庫)。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再次提醒民眾多加注意,網路不得販售醫療器材,以免觸法,另亦請民眾不要於網路購買醫療器材,以維自身權益。
有關較低風險醫療器材是否開放可於網路上販賣,衛生署未來將就藥事法相關規定及產品是否涉及專業人員使用等方面通盤考量再行研議,以保障使用民眾之健康及安全。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