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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局持續查核真空包裝即食黃豆製品
真空包裝即食黃豆製品管理法源係依據「罐頭食品良好衛生規範」辦理,依該規範規定,如果此類食品欲在室溫下長期保存即屬罐頭食品的ㄧ種,產品須經過商業殺菌,且殺菌條件亦須經國內專業機構評估認可。其餘真空包裝即食黃豆製品,其製造、配送、貯存、販售過程,皆須全程冷藏,並依產品之保存需求明顯標示「須冷藏」。衛生機關如查獲該類產品須冷藏而未冷藏者,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者,可處新臺幣6~30萬元罰鍰;如查獲未標示貯存條件,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產品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並可處新臺幣3~15萬元罰鍰。
由於市售真空包裝產品日益增多,除現行「罐頭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之規定外,食品藥物管理局將輔導業者依循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生產產品,並另訂定真空包裝食品操作指引,供業者遵循。有關商業殺菌之認可,食品藥物管理局已與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研議,針對經商業殺菌可於常溫下販售及儲存之真空包裝即食黃豆製品,給予相關標章,供民眾選購參考。此外,食品藥物管理局及地方衛生局仍將持續對真空包裝即食黃豆製造及零售業者進行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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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