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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及不施行心肺復甦術,讓終點更有尊嚴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於89年公布施行,依據該條例規定,不施予積極性之治療或急救之要件之一為應具病人所簽署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鑑於已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者,在末期病危時如未隨身攜帶或無法主動出示時,醫護人員基於職責,仍予全力救治,導致常發生不符合病人意願與利益之急救等遺憾事件。因此,在民眾經常隨身攜帶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健保IC卡)上註記其安寧緩和醫療意願,以及時提醒醫護人員尊重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之意願,確實有其重要性,衛生署已草擬修正條文,即增修對於已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者,於其健保IC卡加註安寧緩和醫療意願,其效力等同意願書正本;且為能確實尊重並履行病人撤回之意願,規定撤回意願,廢止註記之機制等事項。
衛生署為加強民眾對「安寧緩和醫療」及「不施行心肺復甦術」的瞭解,自96年度起委託台灣安寧照顧協會辦理宣導安寧緩和醫療理念相關活動,並製作30秒宣導短片「感恩的約定 善終的祝福」,及「急救意義篇」、「為生命背書篇」各30秒宣導廣播製作,放在衛生署網站(www.doh.gov.tw)供需要者下載(網頁路逕:衛生署首頁〉衛教視窗〉衛教影音專區)。
民眾如有安寧緩和醫療意願相關疑義可洽詢:衛生署(02)8590-6666,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索取可洽詢台灣安寧照顧協會(02)2808-1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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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