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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呼籲業者勿竄改製造日期或提供過期之化粧品給消費者使用,以免觸法受罰
按化粧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據實分別刊載「製造廠名稱及地址、進口商名稱及地址、品名、全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等事項,違反者,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可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對於過期之化粧品,將要求業者立即回收改善,否則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可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為維護消費者之健康與權益,衛生署已責成各地方衛生機關依法加強查處。
衛生署呼籲消費者選購化粧品時,應選擇標示完整,避免購買來源不明、標示不清或過期產品使用;此外消費者在使用化粧品當中亦應保留原外包裝或說明書,避免丟棄,以便能隨時了解產品所載之相關資訊進而正確合理使用,以保障消費自身之權益。
衛生署除繼續加強督導地方衛生機關取締不法之化粧品外,同時亦請民眾協同監督檢舉非法,並設置為民服務電子信箱:http://www.fda.gov.tw/people_mail.aspx及檢舉傳真:02-25230155,以供民眾檢舉及諮詢。民眾如因購用之化粧品發現有不良品或不良反應發生時,可通報衛生署所建置「全國化粧品不良品通報系統」,網址:http://cosmetic-recall.doh.gov.tw,通報專線:02-2358-7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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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