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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調查市售盒裝蛋品,發現有營養宣稱卻無營養標示乙案,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以透明塑膠盒方式包裝之蛋品,因其包裝並未完全密封,未具延長保存期間之作用,故非屬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所稱之包裝食品,未被要求強制營養標示,惟若產品宣稱含有特定營養素,則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供查核。

有關蛋品業者進行自主管理經相關機構驗證通過,並於產品包裝上進行標示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備查,如經查證非屬事實,移請該驗證機關辦理。另有效日期之訂定,是由業者就其產品包裝及保存狀況等自行決定,並須在此期限內負全責,期限內之產品需無變質、腐敗或其他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之情事發生。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食品藥物管理局鼓勵業者應提供正確資訊,作為消費者選購參考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