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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局與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警察局及海巡署聯合稽查,共同打擊不法藥物
依據藥事法第83條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運送、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另藥事法第82條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為有效查緝偽、劣、禁藥及誇大違規廣告之產品,以維護民眾使用之安全與健康,食品藥物管理局將持續與各地衛生局及檢警調單位聯合查緝,全面共同打擊不法,呼籲業者切勿因貪圖利益危害民眾健康並觸犯法律。
食品藥物管理局提醒民眾,不要購買誇大不實及來路不明的產品,以免健康及權益受損,且堅持”五不”原則(不信、不聽、不買、不吃、不推薦),食品藥物管理局對於違規廣告不法藥物查處工作將持續進行監控,並加強督導各地方衛生機關嚴格取締違規案件。另,違規廣告檢舉專線0800-233-789,歡迎民眾檢舉共同打擊不法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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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