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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提升急重症病患就醫品質
近年心臟疾病、腦血管疾病、意外事故躍升為國人十大主要死因順位前五名之列,故醫院對於前類病人緊急醫療處置之效能,將大大影響病人預後之良窳。為捍衛國人健康,衛生署積極強化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及品質,建立急重症照護網絡,前於96年辦理醫院緊急醫療能力評定試辦計畫,完成108家急救責任醫院之試評工作。又96年7月修正發布緊急醫療救護法,該法第38條明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辦理醫院緊急醫療處理能力分級評定,醫院應依評定等級提供醫療服務,不得無故拖延。前項分級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緊急醫療之種類訂之。衛生署遂邀集急重症醫療實務專家,經過充分討論並考量醫院臨床作業之可行性,研擬分級標準並於98年7月8日以衛署醫字第0980209066號公告「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
本次評定基準,係由國內相關醫學會代表及具急診、急性腦中風、急性冠心症、外傷、高危險妊娠、新生兒 (含早產兒)照護等專長之委員,依據「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會議研商形成共識,並由7位委員共同參與實地評定作業,除對醫院一般緊急醫療處置能力與品質進行評核外,並以「病人為中心」之醫療處置過程及持續性照護品質作為本次評核之重點,相較於已辦理20餘年的醫院評鑑,更強調醫療團隊之間的合作與醫療作業之效率。本次評定作業不僅是衛生署強化緊急醫療照護品質,建立急重症照護網絡的重要政策之一,醫院更可藉此機會檢視內部作業機制,進行自我提升;惟通過評定的醫院仍須接受衛生署持續性追蹤,以期將評定基準落實於日常醫療作業,提供國人安全、有效、以病人為中心、適時、效率、公正優質的醫療服務。
98年度評定結果已於99年2月5日衛署醫字第0990260741號公告,部分受評醫院因對評核重點不熟悉,資料準備尚不齊全,以致評定結果不符期待,31家醫院申請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評定,其中4家通過、15家列為重點複查醫院;97家醫院申請中度級急救責任醫院,評定結果有18家通過。其中,重點複查醫院可於99年3月底前提供補充資料,接受複查;未通過或尚未提出申請評定之醫院,則可於99年6月底前提出申請。基於,醫院緊急醫療照護能力之重要性,衛生署將持續與醫界共同為緊急醫療照護品質之提升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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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