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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散裝食品林立,尤其農曆年節將至,散裝南北貨將充斥傳統市場及大賣場,為提供消費者更多消費訊息,衛生署自今(98)年3月25日即公告明(99)年1月1日起,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陳列販售場所所陳列販售之散裝食品(除現場烹飪即時熟食之外),皆需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等項目。

業者選擇標示方式包括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提供消費者明確訊息之方式。有關散裝標示之範圍及方式,可至本署食品資訊網>常見Q&A>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項下查詢;另,為使業者充分知悉此項政策資訊,衛生署已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加強輔導及宣導工作,輔導對象有南北貨販售店、量販店、大賣場、超市、超商、便利商店、傳統市場及其他雜貨販售店等,共12,739家次;宣導部分,共舉行365場次,總計28,809人參加。

若業者無依規定標示,依該公告規定,已涉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1規定,依同法第33條可處以新台幣3萬至15萬元罰鍰。如標示不實,則涉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食品不得為不實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依同法第32條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署將督促各縣市衛生局嚴加把關,落實散裝食品標示,並注意食品衛生,以確保消費者「知」的權益及食用安全。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