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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報載本署制定「鯨」類之重金屬限量標準,使國人誤解為我國可以合法食用鯨豚,本署表示,訂定標準並非贊成捕食任何保育類之動物,對於有關標準可能導致誤解乙事,本署將即研議修正有關規定。
本署98年11月30日公告制定之「水產動物類衛生標準」中,針對易蓄積重金屬之大型掠食性魚類,明確訂有重金屬之限量規範,與國際組織之標準相同。該標準草案經二次預告,第一次預告後,接獲國內水產專家意見,建議明列屬掠食性魚類之魚種,包括鯨、鯊類、旗魚、黑鮪、油魚等,以使有關掠食性魚類與其他魚類之區分更臻明確,該草案修正後,復進行第二次之審查及預告,於預告之期間,均未接獲任何有關保育問題之意見,對於有關標準可能造成誤解乙事,本署將根據相關部會、團體及專家意見,進一步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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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