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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購買來源不明之化粧品
衛生署表示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化粧品之製造,非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不得為之。是以,倘未經領有工廠登記證,擅自製造化粧品,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併呼籲化粧品廠商切勿以身試法。
衛生署提醒消費者購買網路及門市販售之化粧品時,可透過廠商提供之消費者服務專線洽詢該化粧品之來源。
來源不明之化粧品,其效能及安全性難以確定,無法保障消費者之使用安全,行政院衛生署將加強監控,並提醒民眾勿購買來源不明之化粧品及勿輕信誇大不實之廣告。如發現未經本署核准之化粧品廣告或販售不法化粧品可透過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25748或電子信箱drug@doh.gov.tw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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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