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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載大陸食用鹽已禁止出口乙事,經本署向國貿局、大陸衛生部與質檢總局查證,大陸食用鹽並非不得出口。根據統計資料,我國97年度進口14,981公噸之中國大陸食用鹽,98年度也已進口11,195公噸,所進口之食用鹽,都必須符合我國衛生法規。
另有媒體指出,高雄地檢署查獲業者疑向台鹽購買便宜工業用鹽,假冒食用鹽之事件。據查高雄地檢署98年11月16日函送各地方衛生局之相關檢驗資料顯示,該地檢署抽驗環海公司三件鹽類產品(美味精鹽、天然鹽、天然粗鹽)疑涉嫌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衛生署已責成相關之衛生局配合辦理。
市售食鹽均應符合衛生署食鹽衛生標準之規定,不符合者,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沒入銷毀。如標示不實,將依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處以四萬元以上至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由於業者疑向台鹽購買便宜工業用鹽假冒食用鹽一案,已由地檢署深入調查中,本案是否涉及其他不法情事,衛生單位將全力配合司法檢調機構之相關作為,以確保民眾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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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