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公布市售眼鏡鏡片之查核結果,目前衛生署對於「處方鏡片」(prescription spectacle lens)已參考國際規範納入醫療器材管理,此類鏡片係患者依據醫師處方,而配戴來矯正折光障礙之用,其標示應符合藥事法第75條規定,刊載如品名、廠商名稱、許可證字號等事項。 處方鏡片廠商應依藥事法及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輸入或製造許可證後,始得上市販售,違者將依藥事法規定論處。衛生署正研議與相關單位溝通,考慮未來加強管理矯正度數鏡片之產品標示、包裝及其相關規範。建議民眾應至眼科門診驗光,先確認視力狀況再配鏡,以保障眼睛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