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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針對董氏金基會於今日(98.10.15)發布新聞,有關市售奶粉乳含量標示問題回應說明如下:
一、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所定內容物標示之規定,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即可,此規定與國際規範Codex相同。
二、國際規範Codex規定,只要產品內容物中主成分為牛乳、乳製品或乳成分等,即可使用「乳品或乳製品(milk 或 milk product)」之名稱,並未規範該產品需含多少比例以上之牛乳、生乳或奶粉等,我國管理亦同。
三、另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第2項營養標示之規範,標示項目應包括:「營養標示」之標題、熱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鈉、其他出現於營養宣稱中之營養素含量及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營養素含量。
衛生署要求業者務必誠實標示,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提供消費者選擇,並呼籲消費者購買時認清標示,選擇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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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