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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品不得廣告促銷,違反規定依法處理
針對董氏基金會接獲民眾檢舉55個品項菸品有違規廣告促銷情事乙案,經瞭解其疑似違規態樣包括:每包菸品支數低於20支、菸品健康警示面積小於35%及淡化、以「限量、珍藏及特別版」等文字促銷、以條裝菸品展示以達廣告效果等,國民健康局表示,該案例均已請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及苗栗縣衛生局依法積極蒐證處理,另帝國菸草公司出產之菸品以三包一組展示涉促銷乙案,部分衛生局已陸續回報該產品已下架,國民健康局也將密切觀察各衛生局的處理進度。另於菸盒內放置收集式圖卡涉嫌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禁止菸品促銷廣告規定部分,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已於6月24日以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處以520萬罰鍰在案,目前業者已向高雄市政府提出訴願,國民健康局已請高雄市政府要有更積極之作為。
菸害防制法第5條(菸品不得販賣之方式)、第6條(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健康警試圖文)、第7條(尼古丁與焦油之規範)、第9條(菸品不得廣告促銷之方式)已明定相關規範。自98年1月11日菸害防制法新規定上路至98年9月7日止,各縣市衛生局執行菸害防制法稽查數達48萬4,298家、取締數8,815件、已開立處分書6,451件。
國民健康局呼籲,違法者不要試探執法底線,不論是吸菸者、場所管理者、菸品販售業者,菸品製造輸入業者,違反規定者均依法處置。感謝民間團體與民眾的檢舉,防制菸害要靠政府與每一個人的參與,共創沒有菸害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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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