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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70條之1規定,保險人每年應辦理公告調整事項,基於依法行政之職權及健保費基之穩健,爰依照行政院公報及公告法令程序,公告自98年10月1日起,進行健保投保金額之調整。
二、調整事項包括軍公教投保金額全薪納保比率,由現行90.67%,調整為93.52%;由政府全額補助之義務役、替代役男及低收入戶被保險人之定額保險費,由現行1,317元,調整為1,376元;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5人之事業負責人、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及自營業主被保險人最低投保金額,由現行33,300元,調整為3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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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