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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一日起單味中藥粉末須辦理查驗登記,但中藥房代客磨粉及調配實務不在此限
至於有關於中藥粉末之管理規定,茲重申說明上開中藥商得從事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得依據藥事法第103條第3項之規定,販賣經行政院衛生署查驗登記核准之中藥粉末。
二、得依據固有成方作為依據,調配丸、散、膏、丹。
三、中藥房為服務個別消費者及調配過程實務之需要,得從事單味中藥材磨粉,將原料藥材予以炮製及研磨成粉末。
四、得利用經行政院衛生署查驗登記核准之中藥粉末,來製作成丸、散、膏、丹。
五、得依個別消費者需要調配丸、散、膏、丹,向中藥販賣同業以個案方式調用所需數量之單味粉末時,亦同。亦即,同業間之調貨,屬於業務層面之必需,故亦屬合乎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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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