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無力繳納健保費的災民就醫無障礙,本署於8月19日公布之「減輕莫拉克颱風災民繳納健保費負擔」,今(20)日依更利民原則,調整部分內容如下: 凡因莫拉克颱風受災而領有政府核發死亡、失蹤、重傷與安遷慰助金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減免應自行負擔之健保費5個月(98年8月至12月),對於98年7月以前月份的健保費,繳款期限可以延後六個月,不會加徵滯納金;如果仍因經濟困難無力繳納健保費的民眾,可以申請紓困基金無息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