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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調整結果
中央健康保險局依據全民健保藥價基準規定,進行兩年一次的例行性健保藥價調整,健保局業於98年7月16日公布新藥價,並自98年9月1日生效。總計約16,000多項健保藥品中,調整約7,600餘項(占47﹪)藥品的支付價格。藥費排名前5名之藥品,降幅介於0%至27.6%之間,剛過專利期之藥品降幅較大。藥價調降後之實際效益,健保局將收集一年資料後精確估算。
貳、調整方式
本次例行性健保藥價調整之計算公式與前幾次之調整方式相同,係依藥品供應商銷售給所有健保特約醫事機構之市場平均價格,以及公告之調整公式計算個別品項的新價格。另對於屬臨床治療不可或缺或無替代藥品的必要藥品及罕見疾病用藥,例如治療糖尿病的胰島素、預防血栓的warfarin、黏多醣症治療藥等,在此次藥價調整作業時,則不予調整,以確保是類藥品之供貨穩定,維護病人之用藥權益。

參、配套措施
為充分發揮藥價調整之效益,此次例行性藥價調整,健保局提出三大配套,以創造民眾最大福祉:
一、 擴大民眾用藥權益
對於一些已納入健保給付,而先前因健保財務之不足,致無法全面開放的藥物,由於此次藥價調整將可緩和藥費支出的成長,健保局針對各界反映應放寬給付之藥品,於收集相關實證醫學資料,提醫、藥專家會議評估後,予以適度放寬,使醫師在處方時有更多的選擇,進一步嘉惠病患,並減少民眾自費醫療的負擔。初步研擬放寬之藥品類別如下:
(一) 癌症治療藥物,包括標靶藥物及化療輔助藥物;
(二) 抗病毒治療藥物,包括B、C肝炎及H1N1新型流感治療用藥;
(三) 降血脂藥物。
二、 提升民眾用藥品質
提升民眾用藥品質,一直是衛生署及健保局努力的方向,為落實衛生署97年底召開之「藥品政策全國會議」之共識及符合各界對提升用藥品質之期待,健保局訂定相關方案,並逐步落實與推動:
(一) 對於製造時使用經嚴格管控、規格一致的原料藥、製藥過程符合國際公認的藥品優良製造規範(PIC/S GMP)、或通過歐美核准上市並具有便民包裝之藥品,特依其品質提升之程度,於藥價調整時以同成分同劑型同規格量最高價之50%~100%為該類藥品之最低價,以鼓勵廠商加速品質之提升;並設定大型輸注液最低價格保障為22元;
(二) 對於提高孩童服藥方便性及順從性的原瓶給藥口服液劑,亦給予調降底限,亦即由前次藥價調整作業設定每瓶20元以下者不予調整,調高為25元。未來將再逐步取消以大包裝分裝藥品的給付,以減少磨粉及分包時造成的污染及給藥失誤;
(三) 對於可減少調劑污染及給藥失誤的藥品包裝,日後核價時也會考量給予加算,以鼓勵廠商投入生產。
三、即時進行換藥監測
藥價調降後,健保局亦會密切監控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換藥的情形,進行方式如下:
(一) 請各分局要求區域級以上醫院同步通報換藥品項,換藥時應以病患之醫療需求為優先,並應有明顯文字或宣導資料告知病患,尤其是慢性病患。針對換藥比率偏高之醫院,加強輔導;
(二) 每月逐期分析藥費申報資料中換藥情形;
(三) 接受民眾申訴,展開調查輔導。
健保局感謝藥界及醫界對藥品申報的支持,本次調查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性大幅提高。健保局也要感謝台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前次辦理藥價調查的協助,釐清藥價調查之內容,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亦積極協調各地檢署,協助查察。未來健保局仍將與檢調機關持續合作,增進社會公益。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