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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茹素者之消費權益,衛生署今(98)年協同地方衛生局,針對素食業者及販售業者進行稽查抽驗,計抽驗50件素食產品,該批素食檢體已檢驗完成,17件包裝素食全部合格,33件散裝素食計有4件散裝產品有摻葷之情形,不合格率以總數為8%;但若僅以散裝素食樣品計算,其不合格率為12.1%。進一步結果分析顯示,3件檢?同時含有豬及魚成分,1件檢出同時含有豬、雞及魚成分。
根據檢驗結果,近三年來包裝素食食品檢驗全部合格,96年、97年及98年之素食摻葷產品都是散裝品,因此衛生署建議素食者,多選擇包裝標示完整的素食品。宣稱是素食產品結果卻檢驗出動物性成分,涉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食品不得為不實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將會被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至於因製程品管不當而造成之結果,則涉屬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0條第1項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之規定,若經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將會被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現市售素食食品幾乎都是印上「素食可食」、「素食皆宜」等字樣,對於全素者來說無法清楚辨識。因此,衛生署今(98)年7月1日起(以製造日期為準),凡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者,依新規定應標示「全素或純素」、「蛋素」、「奶素」、「奶蛋素」及「植物五辛素」等字樣,「素食可食」相關字樣屆時將不得使用。衛生署籲請所有素食業者遵守即將來到之新規定,以免今年7月新法上路後遭開單告發處罰3至15萬元。
市售素食品品質調查是衛生署年度計畫,每年都會進行,衛生署將持續確實督導各縣市衛生局做好把關之工作,衛生署並呼籲製造業者,應確實落實衛生良好作業規範(GHP),並做好產品標示,以提供消費者選擇之機會,確保純素食者之消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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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