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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重申,化粧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誇大不實或宣稱療效,為使化粧品業者有所依詢及讓民眾清楚辨識,衛生署於98年1月22日公告「化粧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內容,詳如附件供參。且化粧品標示或廣告如違反前述公告,可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署除繼續加強督導地方衛生機關取締不法之化粧品外,同時亦請民眾協同監督檢舉非法,並設置檢舉不法藥物專用電子信箱: drug@doh.gov.tw及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25-748,以供民眾檢舉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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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