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衛福部LOGO

:::
全民健康保險「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是指醫師開給病情穩定之慢性病患者的長期用藥處方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有效期間為自醫師開給處方日起3個月內有效,「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得分次調劑領藥,每次調劑按病情需要,一次得給予30日以內之用藥量,且每次給藥28天以上時,可以免自付藥品部分負擔。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39條規定,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領藥者,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7日內,始得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
考量今(98)年春節假期(含前後週休2日)為98年1月24日至2月1日,長達9天,為使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保險對象用藥不中斷,以確保慢性病患之病情能穩定控制,對持有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保險對象,領藥時間如適逢春節假期,健保特約醫院、診所及藥局,得受理提前領藥。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