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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病歷具有縮短病人等候掛號、看診、領藥時間,提供連續性照護及避免醫療疏失發生等多項優點,我國業於93年4月28日完成「醫療法」第69條修正,賦予電子病歷合法地位,但目前實施電子病歷之醫療院所並不多,您認為最主要的障礙為何?衛生署可以提供何種協助?歡迎加入討論及提供可行建議。


討論區將於12月15日正式上線,歡迎您參與討論!
https://eec.mohw.gov.tw/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