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今(19)日三讀通過醫療法第九十三條修正條文,增列第二項「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為推動醫療技術升級發展研究計畫,而其投資金額逾一定門檻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設立醫療法人醫療機構,購置及使用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辦理醫療機構購置特殊醫療儀器審查及評估。」 衛生署表示,感謝關心國內醫療品質的朝野立委們,支持醫療法第九十三條之修正案,讓熱心公益之大企業,得以透過成立之社團或財團法人,購置及使用具有危險性之最新醫療儀器,以提升國內之醫療水準,並維護國人之身體健康。 衛生署於未來許可此類申請案時,將會在能確保病人權益之大前提下,給與熱心企業最大的支持與協助,讓此條文立法意旨獲得充分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