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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及保障消費者用藥安全,凡製造、販售具有「可影響人體結構及生理功能」生物活性之產品,應依法律規定,向衛生署申請藥品之許可證,始可上市販售;並呼籲消費者不要購買及服用來源不明之藥品
為保障人民之用藥安全,任何一個藥物的研發與上市,除需經過
一連串之臨床試驗及毒理試驗外,並且必須提經臨床試驗委員會作嚴格之審查與把關,通過之後方可進入人體試驗階段,倘其試驗結果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之機能,且其毒性相對於可產生之療效亦皆在可容忍範圍內,才可檢齊臨床試驗毒理試驗等相關之資料至衛生署辦理查驗登記,經提交衛生署藥物審議委員會審議並決議通過,始核發其藥品許可證,准予製造、上市;未經核准而擅自製造者,即屬偽藥,不只危害民眾健康,而且應負刑事責任。
衛生署呼籲業者,如要製造、販售具有「可影響人體結構及生理功能」生物活性之產品,依藥事法第6條第3款「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規定,應以藥品列管。並應依藥事法規定必須檢具產品安全、療效、品質等相關之資料,向該署申請。
衛生署提醒消費者注意,藥品必須對症及適量使用才能夠治病,否則極有可能產生嚴重不良反應。身體倘有不適或有醫療需求,均應先行就醫,經醫師診斷後開給處方,再將處方箋,交藥師調劑,切勿自行購買處方藥品服用,更不要去購買來源不明藥品,以免發生無法預期之副作用或併發症。並呼籲消費者睜大眼睛,必須領有衛生署依法核發之藥品許可證,註明許可字號,才是合法藥品。健康食品則須符合健康食品法之規定,而且不得宣稱醫療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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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