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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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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染髮劑」,係列屬含藥化粧品管理,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需辦理含藥化粧品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販售,違反者,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以下罰金。對於違反之產品,本署並已責成各地方衛生機關依法加強查處,並呼籲消費者不要購買該產品使用。
為安全使用染髮劑及防止副作用發生,本署對染髮劑使用之成分種類及含量訂有標準,以供業者依循,並規定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如:染髮前必需先作皮膚試驗、染髮時應戴手套等等)違反者,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可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關「對苯二胺或對甲苯二胺」等染料成分,經查歐、美、日等國目前尚准許其為染髮劑原料,於我國亦有其使用濃度限制,本署仍將繼續蒐集相關資料作科學評估,如確有科學證據顯示有健康安全之關聯性,將採取進一步管理措施,以維護消費者健康。

衛生署再次呼籲消費者選購染髮劑時,應選擇有衛生署許可字號及標示完整之產品,(標示應包括:品名、許可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注意事項、製造廠名稱廠址或進口商名稱地址等事項),並應切實依照說明書之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使用,以避免副作用發生。(本署核准之字號分別為國產者「衛署粧製字第000000號」;輸入者「衛署粧輸字第000000號」,於本署網站中可查閱,網址:http://203.65.100.151/DO8180.asp)。此外為強化粧品管理及取締不法,本署歡迎全國民眾共同協同監督不法情事,檢舉專線電話:0800-625-748,檢舉傳真:02-2397-1548,檢舉信箱:drug@doh.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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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