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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預定於民國99年起,全面實施新急診五級檢傷分類標準,使醫院能致力於處置危急之重症病患,將有限之資源留給最危急、最嚴重之病人使用。
緊急醫療救護法已於96年7月11日修正通過,修正重點在強化緊急醫療系統之災難應變機制、推動到院救護之醫療指導制度,並加強督導醫院對於緊急傷患之處理、緊急傷病患之院間轉診措施,且建立醫院處理急重症能力分級制度。其中急診檢傷分類的正確與否相當重要,攸關病人的醫療照護品質與效率。
檢傷分類主要的目標就是「把適當的人,在適當的時間內,將其放在適當的地方,使用適當的資源」。現行之急診檢傷標準為中央健康保險局於民國88年公告施行;惟為因應國內醫療環境之變遷與符合民眾緊急就醫之需求,且為與國際接軌,該套標準實有必要加以研修。又鑒於國內各大醫學中心急診壅塞之情況,衛生署前於民國95年,即委託台灣急診醫學會與中華民國急重症護理學會,參照國際間檢傷分類發展,研究制訂出符合我國急診現況之急診五級檢傷分類標準,且發展電腦輔助判讀系統,以提高檢傷精確度,期能改善對病人之照顧品質。
新急診五級檢傷分類標準係使用呼吸窘迫度、血行動力、意識程度、體溫、疼痛嚴重度、受傷機轉6種調節變數,將病患就病情輕重分為復甦急救、危急、緊急、次緊急、非緊急5種等級,安全候診時間分別為立即就診、10分鐘、30分鐘、60分鐘、120分鐘。病人到達急診後,由醫護人員快速評估病人病情急迫嚴重程度,決定看診順序。由於新的分類較為詳細且客觀,輔以電腦系統判讀,可精確區分病患嚴重度,使危急病患得以優先處置。
本署將於近期公告此標準,在正式實施前這段期間,各醫院可自行依此標準開發所需軟體,本署未來將委託專案計畫,協助有需要之醫院安裝電腦判讀系統與教育訓練。衛生署呼籲就醫民眾應體認緊急醫療資源有限,配合新急診五級檢傷分類標準之施行,使各級醫院能適切處置危急病患,維護病人之醫療照護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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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