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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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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藝人大S徐熙媛曾經在其所著美容書中推薦「牙齒美白筆」產品,被業者利用其知名度大肆宣傳,並透過網路與電視購物台販賣。衛生署表示,並未核准品名為「優美白瞬間牙齒美白筆」及「居家美白膠」之牙齒美白劑,呼籲消費者勿購買使用。

按含過氧化氫(Hydrogen peroxide)及碳醯胺過氧化物(Carbamide peroxide)之牙齒美白劑列屬含藥化粧品管理,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應向本署辦理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販售,違反者,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消費者選購「牙齒美白劑」產品時,應選擇有衛生署許可字號及標示完整之產品,避免購買來源不明或標示不清產品使用,以確保消費者之健康與權益。衛生署核准之字號,輸入產品為「衛署粧輸字第○○○○○○號」、國產產品為「衛署粧製字第○○○○○○號」,於衛生署網站中可查閱,(網址:http://203.65.100.151/DO8180.asp)。

衛生署呼籲消費者勿自網路或其他通路商購買該產品使用,以保障消費者之健康與權益。此外為強化化粧品管理,衛生署除繼續加強督導地方衛生機關取締違規之化粧品外,同時亦歡迎全國民眾共同協同監督不法情事,檢舉專線電話:0800-625-748,檢舉傳真:02-2397-1548,檢舉信箱:drug@doh.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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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