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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已要求各縣市衛生局嚴格查處非法販售處方藥之藥局,並歡迎民眾主動向各地衛生局檢舉違法販售處方藥者
衛生署於97年4月29日函文各縣市衛生局,要求加強稽查並嚴處其轄內藥局無醫師處方箋違法販售藥品者。另於93年4月13日、94年7月19日、97年1月21日、97年4月25日及97年4月28日一再發布避孕藥品用藥安全相關新聞,不斷提醒女性朋友及民眾,使用荷爾蒙類避孕藥品及其他處方藥,均應經醫師診斷後,依病患個別情形處方給藥,且應遵循處方小心使用,切勿自行購用。衛生署再次強調需由醫師處方使用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且處方用藥非經醫師處方自行使用而發生藥害,亦將無法獲得藥害救濟。
有關藥品類別(包括:須經醫師處方用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用藥及成藥),依規定應刊載於製劑之外盒包裝,民眾可明顯辨識,或可逕自衛生署許可證查詢系統(http://203.65.100.151/DO8180.asp)查詢。衛生署已建置藥物安全監測機制,即時監視國內、外藥物安全訊息,除設有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系統及藥物不良品通報中心之外,並對於藥物之安全性與療效亦隨時進行再評估,如醫療人員或病患疑似因使用(服用)藥品導致不良反應之發生,請立即通報衛生署所建置之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藥物不良反應通報專線02-2396-0100,網站:http://adr.doh.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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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