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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97年5月23日立法院第7屆第1會期第12次會議二讀及三讀審查通過,俟經總統令正式發布後即予施行。對於此次新增授權衛生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特殊營養食品之廣告及要求散裝食品標示等條文,其具體規範事項,衛生署將依行政程序進行研商後正式公告。
民以食為天,近來民眾健康意識高升,資訊蒐集快速容易,消費者及媒體都重視民生問題,食品衛生安全更是國人關心的重要議題。目前在食品管理上,已建構各級政府機關的橫向與縱向機制,同時依據科學風險評估及風險溝通之原理,加強產品源頭管理,持續對業者進行監督與輔導,也積極對消費者進行教育宣導。
為期符合民眾對食品衛生安全之高度期望,衛生署此次針對食品衛生管理法進行修法,以加強對所謂黑心食品之衛生安全管理,強化一般食品及特殊營養食品廣告之管理,並明列散裝食品原產地標示之規範與入境旅客攜帶高風險食品之管制規定,修正重點如附件,此外,對於影響飲食衛生安全較鉅之違規情節,亦修正提高罰鍰額度,以達遏止之效,確保民眾飲食安全。
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之內容,可自衛生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或食品資訊網(http://food.doh.gov.tw)查閱。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