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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於5月6日邀請食品界、藥界等相關公協學會就「維生素產品管理」進行座談,衛生署藥政處於會中表示,維生素製劑管理之方向朝向:「原則開放,例外管理」。口服維生素製劑之管理,參照十大醫藥先進國(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比利時、瑞士、瑞典、德國、日本、澳洲)方式管理。如本署另有規定者,依該規定管理。
另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注射劑型維生素、單方高劑量維生素製劑,以及化學結構式與天然含有者不同之維生素製劑,因使用風險較高,仍以藥品管理。為確保維生素製劑標示之正確性,如產品宣稱具醫療效能者,本署將依藥品嚴格管理,要求業者提供相關之支持文獻資料,證明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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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