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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警政單位查獲胎盤素等偽禁藥案件,衛生署處理措施
衛生署重申,藥品應經衛生署核准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輸入,並再次提醒醫療院所及藥商,切勿買賣來源不明或無藥商許可執照者之藥品,未經核准製造、輸入藥品,應認屬藥事法第20條1項1款或第22條1項2款之偽、禁藥,依同法第82條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另依同法第83條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同時,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衛生署也緊急行文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七隊,請協助於調查程序完竣後,儘速提供衛生署相關銷售流向資料,俾便該署轉知地方衛生單位列為偽、禁藥重點稽查對象,以協同確保民眾用藥安全。
衛生署再次提醒,如醫療人員或病患疑似因使用(服用)藥品導致不良反應之發生,請立即通報衛生署所建置之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藥物不良反應通報專線02-2396-0100,網站:http://adr.doh.gov.tw。另各醫療人員在使用藥品時,如發現藥品異常,並應通報衛生署所建置之全國藥物不良品通報系統(網址:http://recall.doh.gov.tw)。為有效打擊不法藥物,衛生署與法務部、警政署等單位,業已建立跨部會「打擊不法藥物管理機制」,衛生署除加強督導地方衛生機關取締違規之藥品外,同時亦請民眾協助監督,共同檢舉非法,不法藥物檢舉信箱:drug@doh.gov.tw與免付費檢舉電話:0800-625-748,期發揮政府與民間共同監控之力量與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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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