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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呼籲嬰幼兒使用感冒藥應經醫師診治
衛生署曾於96年10月4日發布新聞呼籲3歲以下嬰幼兒使用感冒藥應經醫師診治,不可自行購買使用。依據衛生署85年4月12日衛署藥字第8501857號公告(衛署藥字第0910013716號公告修訂)之「指示藥品審查基準綜合感冒劑」規定3歲以下嬰幼兒,應經醫師診治後開立處方,遵循處方小心使用,不宜自行使用。因此衛生署核准之非處方感冒藥需於藥局購買且需經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使用,這相較於美國非處方藥於百貨超商即可自行購買使用較為嚴謹,由醫藥專業人員提供詳細之用藥安全保障。經查,國內尚無6歲以下兒童,疑似使用綜合感冒藥而導致危及生命之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案例,衛生署將加強兒童用藥之安全監視,衛生署呼籲家長,家中3歲以下嬰幼兒感冒,如須服藥,宜請醫師診治,不宜購買非處方藥品自行使用,以避免藥物不良反應之發生。
衛生署已建立藥物安全主動監控機制,除有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系統之外,對於安全有關訊息,隨時進行瞭解,以保障民眾之用藥安全,提醒醫療人員或病患疑似因為使用(服用)藥品導致不良反應發生時,請立即通報給衛生署所建置之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藥物不良反應通報專線02-2396-0100,網站:http://adr.doh.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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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