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報載英國一名消費者疑因使用染髮劑引發過敏乙事,經查本署未核准該產品登記,國內代理商未進口該產品於國內販售。本署仍將繼續蒐集相關資訊,於必要時據以制定相關規範,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其次,「染髮劑」列屬含藥化粧品管理,應向本署辦理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販售,違反者,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為安全使用染髮劑及防止副作用發生,以保護消費者,本署對染髮劑使用之成分種類及含量訂有標準,以供業者依循,並於87.2.9公告規定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如:染髮前必需先作皮膚試驗、染髮時應戴手套等等)違反者,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在此,衛生署再次呼籲消費者選購染髮劑時,應選擇有衛生署許可字號及標示完整之產品,(包括:品名、許可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注意事項、製造廠名稱廠址或進口商名稱地址等事項),並應切實依照說明書之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使用,以避免副作用發生。(本署核准之字號分別為國產者「衛署粧製字第000000號」;輸入者「衛署粧輸字第000000號」,於本署網站中可查詢。如使用產品發生不良反應,請通報至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專線電話:02-239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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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呼籲消費者選購染髮劑時,應選擇有衛生署許可字號及標示完整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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