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食品藥物管理署訂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強化母乳哺育政策之推動!
該辦法規範重點如下:
一、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內容,僅得登載食安法第22條所列應標示事項(如: 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等)及其價格。
二、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及僅供醫事人員使用之說明資料,其內容除「不得宣稱或影射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等同或其營養優於母乳」外,不受僅得刊載食安法第22條所列應標示事項及價格之限制。
三、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以樣品、贈品為促銷。
食藥署再次呼籲,該辦法自發布後6個月 (103年9月24日) 施行,相關廠商務必依法辦理,違者可依食安法第45條規定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未來衛生機關亦將加強廠商教育輔導,並於該辦法正式施行後,強化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促銷行為之稽查,以降低母親及嬰兒受廣告抑或促銷活動之影響,進而維護國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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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