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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薦證代言之風日漸盛行,屢見部落客薦證、名人代言之不實廣告爭議,食品藥物管理署 (以下簡稱食藥署) 呼籲,薦證代言人為廠商從事產品推薦時,應遵守相關法令,以免觸法!
廣告倘有違反法令之情形,衛生機關除就廣告主依法裁處外,薦證代言人亦有下述行政與民事上之連帶責任:
一、 行政責任:
代言人如係醫事人員,應依「醫事人員代言產品之處理原則」,以各類醫事人員主管之衛生法令予以處罰; 代言人如非醫事人員,且與廣告主故意共同實施製播違反衛生法令之廣告者,得援引行政罰法第14條規定,將代言人依違反之衛生法令予以處分。
二、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違規食品廣告如有引人錯誤之情形,消費者亦可依前開該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食藥署再次呼籲,薦證代言人為廠商從事產品推薦時,應遵守相關法令,以免觸法! 此外,該署近期亦將邀集專家學者妥為研議。另,食品無論係透過網路抑或實體通路販售,皆應於容器或外包裝以中文及通用符號完整標示,而衛生機關亦會持續加強查察,以維護國人健康與消費權益。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