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食品藥物管理署稽查火鍋餐飲業者查核成果
食品藥物管理署重申火鍋餐飲業者所使用之完整包裝食材、原料、湯頭等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標示,如違反相關規定可依第47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火鍋餐飲業者其店內菜單、廣告標示、網頁、宣傳等應依第28條規定不得有標示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具有醫療效能,如違反相關規定可依第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為確保消費權益,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請衛生局輔導火鍋餐飲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落實自主管理,並於店面顯著標示該店湯頭係用湯頭粉或大骨熬製,以維護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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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