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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食品藥物管理署今(14日)表示,於103年3月11日起責成各縣市衛生局,全面稽查火鍋餐飲業者(含連鎖火鍋店),查核項目包括食品良好衛生規範、食材/原料/湯頭/食品添加物標示、店內菜單/廣告標示/網頁/宣傳等。截至3月14日止總計稽查357家次,其中有8家不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規定,已要求限期改善;另食材/原料/湯頭/食品添加物標示不符規定者有37件;店內菜單/廣告標示/網頁/宣傳部分不符規定則有20件,衛生局已依法逕行處辦中。
  食品藥物管理署重申火鍋餐飲業者所使用之完整包裝食材、原料、湯頭等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標示,如違反相關規定可依第47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火鍋餐飲業者其店內菜單、廣告標示、網頁、宣傳等應依第28條規定不得有標示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具有醫療效能,如違反相關規定可依第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為確保消費權益,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請衛生局輔導火鍋餐飲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落實自主管理,並於店面顯著標示該店湯頭係用湯頭粉或大骨熬製,以維護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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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