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多管齊下保障醫護同仁勞動權益,並確保整體醫療照護品質
壹、衛生福利部認同醫護同仁工作權益應以勞動基準法精神給予 保障,在平衡醫事人員勞動權益與病人權益的前提下,已積極致力於將相關規定法制化,多管齊下方式改善勞動條件,包括:
一、住院醫師的訓練及工作條件更臻合理:參考歐美先進國家之醫師工時及值班規定,已自100年起限制住院醫師照顧病床數(15床/人日)及值班上限(平均不超過3天1班),並於102年5月16日頒訂「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參考指引」,將醫師工時之限制、職業災害、保險條件、休息/休假規定等,訂定定型化契約,由各衛生局督導推動轄區教學醫院與住院醫師簽訂契約事宜,包括(一)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8小時、(二)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一定時數(24~32小時)、(三)兩次工作時間中間至少應有10小時以上休息時間等。
二、住院醫師工時及休息規定納入醫院評鑑:將住院醫師工時及休息規定納入醫院評鑑試評項目,已於102年及103年醫院評鑑中進行試評及收集各醫療專科工時資料,試評資料彙整後已回饋各醫院做為比較與改進的依據,衛福部也已先進行調整增加部分科系醫師之訓練容額,以有效降低其工時問題,更依立法院決議於本部「醫院資訊公開專區」公布不同醫院層級的平均數據,及去除辨識後個別醫院數據,提供社會大眾參考。依據試評結果,外科系等科別醫師工時較長部分,這反應了病人的數量及疾病的複雜度,以顯微重建手術、車禍頭部受傷急診手術及待產接生等為例,每次手術時間常超過10小時,為了手術的連貫性、病人安全性及急重症病人能得到及時完整醫療服務,因而導致醫師工時過長。這兩年的試評結果亦將作為訂定合理的評鑑項目之參考,以自104年起納為正式醫院評鑑項目。
三、配合醫療法修正案,保障醫師執業健康:多位立法委員已連署提出醫療法第59條及第102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值班醫師的工作時間與工作型態,依醫療照護特性另訂規範,並明定醫師職業災害補償適用勞基法之規範加以保障,及比照勞基法規範訂定3倍以上之罰額,其修法意旨與衛福部保障醫師執業健康及全民安定有序健康醫療權利之目的相同、立場一致。衛福部表示,將積極配合立法院法案審查,儘速完成修法事宜。
醫師的專業服務與病人的就醫權益息息相關,因此許多改善措施需在不減損民眾就醫權益及專科訓練強度的原則下,多管齊下,循序漸進。衛福部再度重申,將持續研訂推動六大策略及相關策略:(1)保障睡眠,創新值班模式;(2)精實醫療,減輕值班負荷;(3)增加人力,補足醫師缺口;(4)合理工時,平衡工作學習;(5)加強保障,維護醫師健康;(6)醫不過勞,確保病人安全。期能在確保及維護民眾現行就醫水準與品質的前提下,積極與勞動部、教育部等相關部門審慎研議具體措施,以系統性解決、分階段執行之逐步踏實方式達成目標,以兼顧醫師之職業安全保障以及病人之就醫權益維護。
貳、為改善護理執業環境,衛生福利部已於101年5月公布「護改革近中程計畫」,迄今兩年,由護理人數、離職率及對目前執業環境滿意度調查,均可發現護理執業環境已見改善,成效包括:(一)至103年3月全國總執業人數為144,879人,較改革前增加8,464人;其中醫院已增加護理人力6,184人;(二)總離職率為四年來最低。由最高峰13.14%降為102年之11.2%;(三)護理公會全聯會資料,護理人員工作滿意度99年為61.2分,100年60分,101年67.17分;102年「優質護理職場醫院計畫」調查護理人員對目前執業環境滿意度為70分。
另外,102年起已針對白天、小夜、大夜三班護病比進行醫院評鑑試評,並將於104年正式納入評鑑項目,試評結果及相關資料亦將作為未來討論訂定正式評鑑基準之參考與依據。護理人力短缺問題由來已久,護理改革計畫已有明顯成效,已見人力回流,離職率下降。而護理執業環境改善亦非一蹴可幾,仍有賴政府相關單位、醫院及醫護團體與相關民間團體共同努力。
參、至於部分醫師團體關心健保醫療服務之審查,衛福部健保署提 出說明:
一、確保品質與有限資源合理使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3條第3項,訂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並鑒於醫療服務的案件量大(以102年統計為例:全年門診申報件數高達3.8億件,全年住院申報件數高達325萬件)與醫療專業性,必須抽樣調閱部分病歷,遴聘具有臨床或相關經驗之醫藥專家進行審查,以據以核付費用。其審查目的係在於對醫療服務項目、數量、適當性及品質為民眾作嚴密的把關。
二、審查規範與審查醫師均來自醫界推薦遴聘:健保署向來尊重醫療專業,有關審查規範之訂定,均經相關醫療專家會議討論訂定;審查醫師亦是醫界成員,由醫師公會、協會及專科醫學會推薦遴聘。遴聘皆有一定之原則與流程,審查醫藥專家針對專業審查案件之核減,亦會有核減理由或說明。對於專家審畢案件,健保署亦會定期抽審,若有審查不當者會輔導改善,並列入未來聘任之參考。
健保署強調,有關醫療服務專業審查規範之訂定,歡迎醫界在實證醫學的基礎上及同儕專業之共識下,提供具體建議,該署自當納入醫療審查制度改進之參考,並與醫界共同追求更高的健保醫療照護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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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