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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依醫療法第18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負責醫師,應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或診所接受二年以上醫師訓練,並取得證明文件,才符合資格。過去,由於大多數中醫師選擇於診所接受訓練,礙於師資與設備,無法落實訓練目的,影響中醫臨床訓練品質的提升。
爰此,本部於97年先行公告「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課程基準」,並於99年9月24日公告:自103年起,欲擔任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者,須經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中醫部門或經本部指定辦理之中醫醫院,接受2年負責醫師訓練,始得擔任;本項制度已於今(103)年1月1日正式實施。
為輔導符合訓練資格之醫院熟悉本項制度,本部前於98年開始推動「中醫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計畫」,推動新進中醫師應接受中醫內科、婦科、兒科、針灸、傷科臨床診療能力及西醫一般醫學、急診訓練等8部分訓練。自98年至102年,已輔導73家訓練醫院,培訓指導醫師592人、培訓指導藥師296人,這些工作已為本項制度之實施建立良好基石。目前,全國計有72家機構可接受剛畢業之中醫師申請負責醫師之訓練,訓練容額足敷需求。
本制度的推動,宣告我國中醫師臨床訓練正式邁入制度化軌道,且將循西醫師臨床訓練模式,逐步踏向中醫住院及專科醫師訓練,這些制度的推動,對增進我國中醫師未來之競爭力,將指日可期。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