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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有關103年4月14日自由時報A7版報導,購物台賣減肥產品,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起訴,經法院判定無罪。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依健康食品管理法,早已陸續公告包括調節血脂、不易形成體脂肪等13項保健功效及其評估方法,若業者擅自宣稱產品有保健功效,卻未經科學驗證並由主管機關核可,可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送辦。食藥署進一步說明,若業者宣稱的功效與13項保健功效類似、但非完全一樣,則可能產生類似這次案內情況,但這並不代表業者就可以逃過罰責,該案還是可能退回轄區衛生局,連同代言人的部分,若誇大療效部分很明確,還是會一併依據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開罰。獨立單一判決並不會影響過往裁罰。
食品藥物管理署再次重申,若產品未經核准,擅自宣稱13項保健功效,可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論處。此外,不論是一般食品或健康食品,均屬食品,不具醫療效能,其標示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內容,亦不得涉及醫療效能,否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至500萬元以下罰鍰,或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14條,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至200萬元以下罰鍰。食品藥物管理署並提醒消費者,勿聽信誇大不實的廣告,均衡飲食、正常作息加上持續運動,才是最好的保健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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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