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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針對最近網路散播「台灣健保超級比一比」訊息,其內容與實際情形諸多不符,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茲再就大陸人士來臺參加健保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規定,未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未在台設有戶籍, 而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且非受僱者,應在臺居留滿6個月後,才符合參加全民健保之資格。因此,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准來臺長期居留之境外人士,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依上述規定參加全民健保。
二、因勞動部並未開放大陸人士在臺工作,未來如果服務貿易協議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來臺之大陸人士,如持有居留證明文件,則依健保法相關規定,自在臺灣地區居留滿6個月之日起,以第6類第2目被保險人身分參加健保。反之,非持有居留證明文件入境臺灣之大陸地區人士(如持有「停留」、「觀光」簽證者),或縱持有居留證明文件,但未在臺居留滿6個月者,均不具健保投保資格,不得參加健保。
三、大陸人士若取得居留證明文件,亦須在台待滿6個月才能參加健保,因此較不會發生有帶病投保的情形。
四、有關健保費負擔部分,因全民健保採「量能負擔」原則,經濟能力較高者負擔較高保費,故具有雇主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身分之被保險人(即該文所稱「加入公會」者),健保費由該等被保險人全額100%負擔外,其餘被保險人之健保費,由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及政府三方共同負擔,例如一般公司行號的受僱者,其健保費即由自己負擔30%,雇主負擔60%,政府負擔10%。又符合健保投保資格之境外人士(包括外籍人士及大陸人士),其健保費負擔與國人相同,並無差別待遇。
五、針對網路「台灣健保超級比一比」該文所指大陸人士參加健保,政府補助健保費90%不實一節,健保署為避免該不實資料誤導國人,特別翔實製作「大陸人士符合參加健保之資格及其健保費負擔一覽表」,以茲澄清。

附件檔案:
大陸人士符合參加健保之資格及其健保費負擔一覽表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中央健康保險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