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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炎夏即將到來,外出活動需注意防曬,依我國管理規定,除含二氧化鈦的防曬產品外,其餘宣稱具防曬用途及含有防曬劑成分者均列屬含藥化粧品,需申請許可證後,方可輸入、製造及販售。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 102年度受理各地方衛生局、檢警調及關務署等單位送驗之防曬化粧品案件共計32件,結果發現19件(59.4%)未依規定申請許可證,較99年至101年有上升之趨勢(圖一)。進一步分析結果,自102年起食藥署為保障消費者使用產品安全,並加強邊境管理,關務署共計查扣12件未依規定申請許可證之產品(如圖二),查扣之產品並未流入市面;依製造國別分析,除5件未標示國別外,其餘14件均為輸入品,其中以韓國製10件最多(如圖三),不符合規定者均已請原送驗單位依法處辦。
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不論國內製造或國外輸入之含藥化粧品,皆應先向食藥署申請查驗登記,取得核准許可後,方可上市販售。含藥化粧品未事前申請核准者,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第16條及依同條例第27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毀之。
食藥署提醒,購買防曬化粧品應選擇標示完整之產品,勿購買來源不明及標示不清之產品使用。另,要避免曬傷及曬黑,除塗抹防曬產品外,要避免在紫外線最強的時段(上午10點至下午3點)曝曬在陽光下,並適時撐傘、帶帽子以遮蔽紫外線。在選購及使用化粧品時,若發現有不良品或發生不良反應,可通報衛生福利部所建置「全國化粧品不良品通報系統」,網址:http://cosmetic-recall.fda.gov.tw,通報專線:02-2396-0100。歡迎民眾藉由通報機制,與政府攜手打造健康安全之化粧品使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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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