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不法藥物及化粧品聯合稽查專案計畫藥品結果
本次專案食藥署及地方衛生局出動36人次,總計查核60家(包含20間藥局、14家檳榔攤、11家診所、3家網咖、9家商店、1家藥房及2家藥商)。
查獲違規家數21家,包括10家檳榔攤、網咖及商店(雜貨店、超商等)販售含酒精口服液藥品、4家藥局及1家藥房無處方販售處方藥、1家診所無藥師逕自調劑、1家診所調劑過期藥品予病患、及4家其他違規情形(未懸掛「藥師暫停執行業務」之告示牌、藥品促銷之行為)。
依藥事法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未申請藥商而販賣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者,依第92條規定處罰3-15萬;未有醫師之處方箋,而擅自調劑、販售藥品者,依同法第92條規定處新台幣3-15萬元罰鍰。
食藥署亦提醒民眾,切勿自行購買處方藥,以確保用藥安全。如有身體不適,應儘速就醫或洽詢專業醫藥人員,經醫師進行專業診斷後開立處方,再將處方箋交付藥師調劑,食藥署免付費檢舉電話:0800-2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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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