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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有關某周刊報導「舊包裝准貼新警示 董氏基金會轟國健署對菸商放水」乙節,國民健康署表示:舊菸品可黏貼修正後之吸菸有害健康新警示圖文,是依法行政。說明如下:

今(103)年6月1日正式實施新版菸品容器的有害健康警示圖文
依菸害防制法第6條規定,菸品容器最大外表正反面積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與戒菸相關資訊。我國自98年開始,依菸害防制法公告6則菸盒警示圖文;當年調查發現,警示圖文讓人想戒菸的比率約增5 %,在孩童面前避免吸菸的比率也從58 %增至73 %,確實已達到警示效果。惟該6則警示圖文已實施多年,經委託研究發現,吸菸者對這些圖文敏感度降低,因此於去(102)年8月20日公告8則新警示圖文,並依前次執行緩衝期9.5個月為參考,於今(103)年6月1日正式實施。我國自98年1月11日起開始實施警示圖文時,當時各廠牌菸品已於97年10月上市新品,未及銷售完畢之菸品,亦依法以黏貼警示圖文於舊菸品之方式標示,所以本次新警示圖文標示作業,不僅依法也有前例可循,無任何縱容違法情事。

已製造之菸品,依法規定標示或以標籤黏貼,始得展示或販賣
依菸害防制法第6條第3項及第7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第12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製造或輸入之菸品,於本辦法施行後,應依本辦法規定標示或以標籤黏貼本辦法規定之標示後,始得展示或販賣。其修正時,亦同。」,所以,修正施行前(103年6月1日)已製造或輸入之菸品,依規定,新警示圖文是可用標籤黏貼在菸盒上,才能展示或販賣,國民健康署完全是依法辦理,毫無任何縱容情事。

請相關業者,確實遵守,以免受罰
國民健康署呼籲,「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修正施行(103年6月1日)前,已製造或輸入之菸品,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應依本辦法修正規定標示或以標籤黏貼本辦法修正規定之標示後,始得展示或販賣。違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24條規定,製造或輸入菸品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00萬元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違規之菸品沒入並銷毀之。違規販賣者,最高可處5萬元罰鍰,請相關業者,確實遵守,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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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國民健康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