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99年度經內政部評鑑之老人福利機構,甲等以上超過半數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37條規定,主管機關對老人福利機構應予輔導、監督、檢查、評鑑及獎勵;原內政部依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每3年舉辦1次評鑑,評鑑對象分2大類,一為本部所屬及主管之公立、公設民營及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二為地方政府所屬或主管之公立、公設民營及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初評成績達乙等以上者。至其他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則由地方政府自行評鑑。其中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之所以納入評鑑,係因有接受政府補助新建、開辦設施設備及專業人員服務費等,應接受政府之評鑑,以維持服務品質。
為提升我國老人福利機構之照顧品質,新成立的衛生福利部及各地方政府將持續對所轄老人福利機構每3年舉辦1次評鑑,對績優機構予以獎勵,評鑑成績不佳之機構,則依法科處罰鍰並限期改善。102年度老人福利機構評鑑正辦理中,評鑑結果將於年底刊登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網站,供各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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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社會及家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