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大統公司訴願案由本部訴願委員依刑事優先原則作成決定之說明
訴願會認為,本件訴願決定已肯認大統製售油品攙偽、假冒之行為,違反食管法而得予行政裁罰,惟因行政裁處後,大統上述行為經彰化地院判處負責人高振利有期徒刑16年及罰金5,000萬元,基於刑事優先(一事不二罰)原則,彰化縣政府對大統裁處之處分,目前應先予撤銷。
訴願會表示,撤銷彰化縣政府之行政罰(罰鍰部分)之裁處,係因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而一時不能發動,如司法審判日後就大統案判處無罪、免刑等裁判確定(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彰化縣政府仍得依法另為裁罰。
本案係因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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