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米粉產品標示立場不變加強意見說明
例如:
1. 如含米量50%以上,可冠名「○○米粉」,其食品品名仍應符合「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於外包裝正面明顯標示,其字體大小應大於冠名,如XX調合米粉。
2. 如含米量未達50%,品名不得為純米粉、米粉或調合米粉,業者應自訂與產品本質相符之名稱,例如○○炊粉、○○水粉。倘欲在品名之外加標冠名,品名字體大小應大於冠名,並建議加標含米量百分比,以提供消費者完整之訊息。
3. 如含米量0%,不屬「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之管理範疇,不得標示「○○米粉」等同意義字樣。
食藥署表示,相關業者可參閱食藥署網站(http://www.fda.gov.tw)公布之「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問答集」,並遵守「市售包裝米粉絲產品標示規定」,充分提供消費者正確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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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