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發布修正嬰兒食品類衛生標準,並自即日起施行
本次修正條文歷經60日之預告徵詢意見,並於酌修部分限量規定之適用條件後正式公告。本次修正重點包括適用範圍定義、微生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重金屬限量及農藥殘留限量等之規定,並增訂一般性狀之規定,詳細公告資訊及修正內容,歡迎至食藥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資訊公告「本署公告」中下載參閱。
食藥署再次強調,哺育母乳最好,對於無法哺育母乳或需以其他食品補充嬰兒營養需求之消費者而言,食藥署將加強相關產品衛生安全之把關機制,以維護嬰兒飲食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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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