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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食藥署重申,米粉標示政策方向並未改變,七月一日之後包裝上市的米粉,若米含量低於百分之五十,仍須將品名改標為「炊粉」或「水粉」。
但涉及地方名稱的歷史性品牌可以冠名方式標示「新竹米粉」等字樣之確切標示方式,包括冠名與品名如何有明顯區隔,將在近日邀集相關部會、地方衛生局、民間團體及業者開會討論,訂出共通原則,並在7月中定案,避免造成消費者誤解。
市售包裝米粉標示、宣稱如有不實、誇大或易生誤解等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者,依據食安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可對該產品之負責廠商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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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